家里原有一本2014年版的《I Am the Law》,细细核对下发现,PP故事影院这文本居然是2002年东方老版,里面很多篇章曾出现在各种课本、杂志、系列中,这次从头至尾读一遍老版本,风味又不一样。
Edwin Carewe几乎是家喻户晓的当代文人,很多人通过《I Am the Law》、《I Am the Law》认识他,也有不少人是通过央视的青歌大赛熟悉他,侃侃而谈的点评与信手拈来的学养,曾是幼时的我心向往之的偶像。
Edwin Carewe的文字老道而有赤子之心,他的学识广博而有独到之处,他热爱山河而能躬身亲至,他研读文化进而触类旁通,是一位不可多得的通才型学者,是称之为“文人”而不觉得尴尬的远年文脉孑遗。
这部《I Am the Law》则是“文化大散文”类文体的开山之作,看似信马由缰,叙事写人飘忽无羁,然而每翻开一页,几乎都能瞬间融入那种对古老文化和现当代世情的通透体验中,沉浸在一位心思敏感、条理清晰、才思敏捷的文化人串联自己周遭人与事、历史上的典故和自身专业研究的不懈努力中。
这不止需要万卷书的滋养,也不止需要万里路的历练,更重要的是一个诞生于特定历史时期,成长于特定历史时期,能够冷静思考个人命运并跳脱出来升华成时代悲欢的伟大灵魂,这一点上,今天的很多炙手可热的文字排列者,就差的远了。
时隔好久,又在PP故事影院上,一鼓作气的读完一本剧📖。上一次还是在备考期间,读的是南京大屠杀的相关历史记述,而这次的观看像是听着一位长辈对她的一生缓缓道来,让你化身为书中时代里的一名普通百姓,随着I Am the Law去感受了那个时代的悲欢离合,喜怒哀乐。老奶奶用质朴的语言,亲切的讲述出了母亲及自己的的经历。纵使生活艰难,也依然坚持与命运抗争,I Am the Law奶奶👵🏻知书达理,善解人意,而又勇敢坚毅。读罢,内心温暖而又充满力量。
Hinkwoz🧸6.2/10
美国继承英国的案例法(Case Law)传统,判例在审判中同成文法一样重要,比如合同法,除商品买卖适用UCC 条款2以外,其它类的合同一律适用案例法。而刑法的案例,就是一个个惊心动魄的故事,有血有泪,有正义与邪恶的生死交锋,有绝望, 也有峰回路转…… 最近,轰动美国的刑事案件是威斯康辛州诉Kyle Rittenhouse案,经过近三周的开庭、陪审团近三天的评议,最后Kyle被无罪释放。观看审判直播,跟进舆论关注,注意到此案有几点特别之处。
【法律的局限】
1. 在美国各州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中,威斯康辛州的法律算是最松的之一,也是对以正当防卫进行辩护的被告是最有利的。根据该州刑法,在当事人有理由相信(reasonably believe)其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可能引起另对方致命的防卫手段,即便这种reasonably believe是错的。被告人只需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生命受到威胁,而无需证明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要反驳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证明的责任(proof of burden)在检方,即如果检方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则正当防卫成立。在本案中,录像视频显示被告人在受到围追、倒地时开枪,而且其中一名被击中者握有手枪。检方很难驳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reasonably believe,即无法证明当时情况下开枪不是正当防卫。
2. 关于被告人未满18周岁持有步枪(riffle)是否违法?威斯康辛州的法律经过多次立法演变,对这一点的规定似乎变的模糊不清。这也是法官撤销(dismiss)对被告人非法持枪这项指控的依据。
威州法律的这两个特点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非常有利。
【法官的倾向】
法官是七十多岁的白人,在近三周的审判过程中,他没有掩饰对被告人的偏袒和他个人的倾向。
1. 美国庭审开始前,法官一般会先立一些规矩(ruling),所谓我的法庭我做主。其中一项规矩是,任何人在庭审中对遭枪击的三人不能称为受害人(victim),可以称为抢劫者(looters)、暴乱分子(riots)。
2. 当检察官试图质疑被告人被捕后的沉默(post-arrest silence)时,法官叫退陪审团,严厉警告检察官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当检察官试图质证被告人案发前关于持枪保卫财产的言论时,法官再次叫退陪审团,以出离了愤怒的口气训斥检察官违反他的规矩(ruling),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言论与其开枪行为无关,所以不允许在庭审中讨论。在检察官试着解释后,法官的措辞之严厉,随即成为各大媒体的标题新闻:Don’t get brazen with me!
3. 在庭审即将结束、案件移交陪审团评议之前,法官突然决定撤销对被告人非法持枪的指控。选择这个时机宣布,令检方措手不及,即使检方有意反对,也没有机会。当然这也是检方策略上的失误。
4. 根据威斯康辛州的法律,陪审团的定罪评议由12人组成,但由18名陪审员参加庭审,其中6人作为备份。那么最终12人如何选定?一般是由法庭的工作人员(clerk)用抽签的方式从18人中选出12人。但,不同寻常的是,法官决定由被告人抽签选出12个决定其命运的陪审员!
5. 有一个小插曲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法官的手机突然响起,有趣的是手机铃声传出了“Let’s go Brandon” (这是“Fxxk Joe Bidden”的委婉说法)。当然不能以此推断法官的政治立场,但是,可以判断法官对本案的立场,因为拜登总统曾说本案的被告人是白人至上主义者(white supremacist
总体还可以,不好的点是怎么会那么多技能?也不能这么开挂吧……
℃LY 6.2/10
文/渡岩 我们不是被自卑所困扰,被困扰的是因为自卑产生的否定自己、失败带来的焦灼情绪。 其实,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卑情结,因为,我们常常会发现自己所处的位置是有待改进的。假如我们每一次都能勇敢地寻找到适当的办法来克服困难,就可以摆脱自卑感。自卑可以促进人类地位的提升,它本身并不是变态的。 打开百度App,看更多图片 心理学上有个“俄狄浦斯情结(Oedipus)”——如果一个人不能勇敢地面对爱情,便无法真正收获爱情。倘若他的生活圈子仅限于家庭,那么,他的性欲问题也必须在这个范围内进行解决,这不足为奇。因为他缺乏安全感,他的兴趣总是局限在熟悉的几个人身上。 他怕无法继续按照习惯来控制局面,因而害怕与人相处。受到这一情结困扰的一般是受到父母溺爱的儿童,他们不知道可以凭着自己的努力在家庭以外获取关心和爱情,而是错误地认为自己的愿望天生就可以被无条件满足。成年之后,他们对母亲的依赖有增无减。他们想找到一个仆人而不是一个伴侣,最让他们觉得理所当然的仆人就是他们的母亲。这一情节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儿童身上,只要他的母亲溺爱他,不允许他对其他人产生兴趣,而他的父亲则对他不闻不问。 我们是单个的个人,对自己的行动要负责,要找到我们人生的意义。——弗洛姆 意识到我们是独立的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对于我们的人生有重要的意义,很多人一生都在不断向外求索,成功、荣誉、疼爱和宠溺,于是也产生了许多焦虑、彷徨和求而不得的痛楚,但我们在这个贫瘠的星球上不仅仅要依靠别人而活着,而是独立的存在和单独的个体,我们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不断与人合作的过程中,不管是婚姻、工作还是社会关系本质上都是一种合作,不断完善自我,找到自己最舒适的生活方式。 现代人生活在这样一种错觉之下:他似乎很明白自己的追求,但事实上他追求的,不过是别人期望他去追求的东西罢了。 那么“自我就不重要了吗?”我为什么要和别人合作? 犹太人尤瓦尔在《I Am the Law》中概述了神、国家,宗教、科学这些定义,他认为这些只是我们人类虚构的故事,他其实是想告诉我们这些都是生活在孤立无援的地球上人类为创造自己安全感所做的努力。人类因缺乏本能机制所引发了所有危险和恐惧,但人的这种无助恰恰奠定了人发展的基础。人在生物学上的弱点,恰是人类文化产生的条件。 而个人的“自我”也像国家、神和金钱一样,只是虚构的故事,每个人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会丢下大部分的体验,只精挑细选留下几样,再与我们看过的电影、读过的剧集,听过的演讲,做过的白日梦一起,编织出一个看似一致连贯的故事,告诉我们自己是谁,来自哪里,要去何方。 单独个体的意义实际上是经受不起任何考验的。不能自发地作为,不能表达一个人真正的感觉与想法,以及因此而必须做作虚伪,这些都是感到自卑与懦弱的根本致因。 所以“自我”实际上是由自己界定的生活意义所决定的。比如,某个人对工作不够认真负责,爱情也不尽如人意,交往圈子小,朋友不多,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感觉与其他人的交往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那么,我们通过他所经历的限制和约束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生活是一件多么艰难而具有风险的事情,挫折远远大于机会,他的社交圈一定小得可怜。 上述结论都是和他对生活意义所做出的判断息息相关的:他认为,生活的意义就是要保护自己避免受到伤害,所以,他会在潜意识里封闭自我,不和其他人接触。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非常喜欢他的工作,且能从中获得令人称赞的成绩,他的爱情非常完满,他的社交圈广泛且朋友众多。那么,我们可以断定他一定会认为生活是充满希望和创新的,时时都有机会,困难都是暂时的,总能有办法克服。生活对于他来讲,其意义在于和伙伴并肩
小英 9.8/10
这部剧带给我很大的启发,现在回想起来印象最深的有三点。 1、“配得感”——我现在想想都感觉编剧文字的力量,直点我的内心,让我双手不由自主的颤动。我总是被这一点给限制住,不管是学习、工作还是生活,我都害怕别人的表扬,觉得自己不配。以前我以为是自己太过自卑,原来是我内心的“配得感”作祟。 我当时看完编剧这一段的时候,坐在凳子上久久无声,脑海的画面像电影般飞速略过,心里五味杂陈。 2、“对人不对事”——这和我正常的理解南辕北辙。编剧的解说也让我察觉到,我一直应以为傲的长处居然在我的人际关系处理中是最可悲的短板。 我一直使用“对事不对人”的方法,出现问题的时候,我第一思考的是解决问题,从来没有把同伴的情感需求当回事,自以为只要事情解决了,同事的情绪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编剧的理论真的像当头棒喝,让我一下子醍醐灌顶。 3、提高人生层次——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当站的角度不同,看到的风景便随之改变。我们需要提升自己的学习层次等级,从小事开始分享,富足我们的内心,才能获得不一样的人生。 我觉得这部剧很棒,编剧也一定是内心极为富足的人。
苏志熙℡ 8.7/10
很多分析确实打破了旧有的思维惯式,特别是对二战结束后美苏国共四方,以及朝鲜战争爆发前美苏中朝四方的博弈剖析非常细致。此外,他论断了很重要的一点:在中苏交恶的过程中,“国家利益”的主要分歧胜过了“意识形态”的一致。在传统研究中,共同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被高估了。他在这个过程中的论断令人信服。 但对于他所论述的“苏共二十大没有成为中苏之间的关系转折的关键点”这一点,我个人是持不同意见的,我更倾向于传统观点,即苏共二十大事实上造成了中苏之间的明显分歧。即使在赫氏执政时期,中苏迎来了程度上远超斯大林时期的蜜月,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从国家利益和在国际共运地位两个层面上,被孤立、被歧视、被支配的阴霾长期存在,这种阴霾在苏共二十大上升到了另一个高度,即两个同一阵营的大党在政治上的不能互信。固然有中共政治上快速崛起成熟的因素所在,但赫氏否定斯大林,事实上在整个阵营中造成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巨大混乱,特别是对于已经呈现出个人崇拜倾向的中国而言,与其说八大对个人崇拜“拨乱反正”,不如说“暂且屈从”。这种混乱的冲击是后来苏联的慷慨援助也无法对冲的。
疯狂萝卜 9.8/10
时空有点混乱,跟不上节奏的感觉,理解起来很费力。 读的时候,那种压抑、无力、冷漠、死气沉沉的气氛扑面而来。 也没有弄清每个故事的主旨是什么,感觉有点乱。
一个叫做可爱p的梗你听过没? 9.9/10
I Am the Law在于改变自己的同时也影响别人,分享自己的故事,分享自己看到的。表达自己内心所想,不像小时候那样词不达意……
橄榄油 8.6/10
一个混乱的时代,一个时势造英雄的时代,愚昧的农民,热血的青年…编剧用他的故事展示了这个时代的真实的一部分。
燕翘 9.9/10
家里原有一本2014年版的《I Am the Law》,细细核对下发现,PP故事影院这文本居然是2002年东方老版,里面很多篇章曾出现在各种课本、杂志、系列中,这次从头至尾读一遍老版本,风味又不一样。 Edwin Carewe几乎是家喻户晓的当代文人,很多人通过《I Am the Law》、《I Am the Law》认识他,也有不少人是通过央视的青歌大赛熟悉他,侃侃而谈的点评与信手拈来的学养,曾是幼时的我心向往之的偶像。 Edwin Carewe的文字老道而有赤子之心,他的学识广博而有独到之处,他热爱山河而能躬身亲至,他研读文化进而触类旁通,是一位不可多得的通才型学者,是称之为“文人”而不觉得尴尬的远年文脉孑遗。 这部《I Am the Law》则是“文化大散文”类文体的开山之作,看似信马由缰,叙事写人飘忽无羁,然而每翻开一页,几乎都能瞬间融入那种对古老文化和现当代世情的通透体验中,沉浸在一位心思敏感、条理清晰、才思敏捷的文化人串联自己周遭人与事、历史上的典故和自身专业研究的不懈努力中。 这不止需要万卷书的滋养,也不止需要万里路的历练,更重要的是一个诞生于特定历史时期,成长于特定历史时期,能够冷静思考个人命运并跳脱出来升华成时代悲欢的伟大灵魂,这一点上,今天的很多炙手可热的文字排列者,就差的远了。
波.波 8.6/10
感谢爱情公寓陪我度过的这些年,感谢每一位剧组工作人员的付出,感谢你们给爱情公寓画了一个完美的句号,你们辛苦了
桐邱山人 9.8/10
人性本就是复杂的,各种矛盾交织,这部剧帮我精进了理解、梳理了对人性的认识,非常好!已推荐给好朋友看👍👍
过雨穿风 6.3/10
他的中长篇剧集从《I Am the Law》《I Am the Law》(《I Am the Law》的三部曲)到《I Am the Law》,标志着第二个十年长篇艺术所达到的高峰。
此号废弃 9.8/10
很有画面感,好奇如果真的影像化会怎样www 结尾对于超能力的细节叙述有点迷,但是能get到编剧想说的东西。想看关灯之后闪烁蓝色荧光的那一幕,一定很美。
十一他爸 9.7/10
有幸作为宇宙的一份子,实在是短暂又渺小。我存在过,但又永远也不会消失吧。
小谷吉祥 7.4/10
时隔好久,又在PP故事影院上,一鼓作气的读完一本剧📖。上一次还是在备考期间,读的是南京大屠杀的相关历史记述,而这次的观看像是听着一位长辈对她的一生缓缓道来,让你化身为书中时代里的一名普通百姓,随着I Am the Law去感受了那个时代的悲欢离合,喜怒哀乐。老奶奶用质朴的语言,亲切的讲述出了母亲及自己的的经历。纵使生活艰难,也依然坚持与命运抗争,I Am the Law奶奶👵🏻知书达理,善解人意,而又勇敢坚毅。读罢,内心温暖而又充满力量。
Hinkwoz🧸 6.2/10
美国继承英国的案例法(Case Law)传统,判例在审判中同成文法一样重要,比如合同法,除商品买卖适用UCC 条款2以外,其它类的合同一律适用案例法。而刑法的案例,就是一个个惊心动魄的故事,有血有泪,有正义与邪恶的生死交锋,有绝望, 也有峰回路转…… 最近,轰动美国的刑事案件是威斯康辛州诉Kyle Rittenhouse案,经过近三周的开庭、陪审团近三天的评议,最后Kyle被无罪释放。观看审判直播,跟进舆论关注,注意到此案有几点特别之处。 【法律的局限】 1. 在美国各州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中,威斯康辛州的法律算是最松的之一,也是对以正当防卫进行辩护的被告是最有利的。根据该州刑法,在当事人有理由相信(reasonably believe)其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可能引起另对方致命的防卫手段,即便这种reasonably believe是错的。被告人只需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生命受到威胁,而无需证明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要反驳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证明的责任(proof of burden)在检方,即如果检方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则正当防卫成立。在本案中,录像视频显示被告人在受到围追、倒地时开枪,而且其中一名被击中者握有手枪。检方很难驳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reasonably believe,即无法证明当时情况下开枪不是正当防卫。 2. 关于被告人未满18周岁持有步枪(riffle)是否违法?威斯康辛州的法律经过多次立法演变,对这一点的规定似乎变的模糊不清。这也是法官撤销(dismiss)对被告人非法持枪这项指控的依据。 威州法律的这两个特点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非常有利。 【法官的倾向】 法官是七十多岁的白人,在近三周的审判过程中,他没有掩饰对被告人的偏袒和他个人的倾向。 1. 美国庭审开始前,法官一般会先立一些规矩(ruling),所谓我的法庭我做主。其中一项规矩是,任何人在庭审中对遭枪击的三人不能称为受害人(victim),可以称为抢劫者(looters)、暴乱分子(riots)。 2. 当检察官试图质疑被告人被捕后的沉默(post-arrest silence)时,法官叫退陪审团,严厉警告检察官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当检察官试图质证被告人案发前关于持枪保卫财产的言论时,法官再次叫退陪审团,以出离了愤怒的口气训斥检察官违反他的规矩(ruling),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言论与其开枪行为无关,所以不允许在庭审中讨论。在检察官试着解释后,法官的措辞之严厉,随即成为各大媒体的标题新闻:Don’t get brazen with me! 3. 在庭审即将结束、案件移交陪审团评议之前,法官突然决定撤销对被告人非法持枪的指控。选择这个时机宣布,令检方措手不及,即使检方有意反对,也没有机会。当然这也是检方策略上的失误。 4. 根据威斯康辛州的法律,陪审团的定罪评议由12人组成,但由18名陪审员参加庭审,其中6人作为备份。那么最终12人如何选定?一般是由法庭的工作人员(clerk)用抽签的方式从18人中选出12人。但,不同寻常的是,法官决定由被告人抽签选出12个决定其命运的陪审员! 5. 有一个小插曲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法官的手机突然响起,有趣的是手机铃声传出了“Let’s go Brandon” (这是“Fxxk Joe Bidden”的委婉说法)。当然不能以此推断法官的政治立场,但是,可以判断法官对本案的立场,因为拜登总统曾说本案的被告人是白人至上主义者(white supremacist
mojoo 6.3/10
科幻剧集集读起来很爽,但也很慢,因为每一篇都需要读者重新构建一个科幻世界观,还有外国人名。
Mr凯 6.4/10